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黄河风情线沿线、城市绿地、广场、河道、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等公共场所焚烧祭祀品的,由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