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十八条有效本市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应当适时修改完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