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工序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在施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管理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