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本市生产、销售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中标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