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依照《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