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