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