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智慧城市建设及管理有关部门在智慧城市促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其工作人员在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