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城市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将智慧城市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政策体系,在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

发展改革、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智慧城市产教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形成教育、人才、产业和创新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适应数字经济新型就业形态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体系,提升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