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等流程,加快项目实施。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智慧城市建设资金。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基金,建立数字经济投融资机制,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智慧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