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损坏信息基础设施;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与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协商一致,确保通信畅通。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