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