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