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堤坝、监测等设施的,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