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因建设工程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经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