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官厅水库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因建设工程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经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