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统计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