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

(二)隐瞒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真相,转移、藏匿、毁弃或者伪造、篡改统计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的;

(三)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检查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