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统计人员的义务: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

(二)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并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负责;

(三)管理统计资料,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四)保守统计资料秘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