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二十八条有效统计人员的义务:(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二)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并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负责;(三)管理统计资料,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四)保守统计资料秘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