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布或者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