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本省在省外、境外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需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