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体育类社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第四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民健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有关体育类社团组织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有关体育类社团组织提请有管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撤销其称号。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