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服务成本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但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收费所得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报经所在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