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全民健身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功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