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全民健身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功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