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权限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