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