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运输服务包括道路物流服务、客货运输代理、货运信息服务、搬运装卸、货物中转、货物联运、货物包装、仓储服务、集装箱中转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客货运停车场经营、商品车发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从业人员培训等。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