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车辆维修与检测第三十条已修改车辆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大修、总成大修、小修和车辆二级维护,应当与车主签订维修合同。对维修竣工的车辆,应当签发出厂合格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