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公布所经营的旅游线路、旅游车班次、车型、票价,并配有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员。

旅游客车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在核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