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客运线路经营权(含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下同)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客运经营者的资质等级,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有限期使用制度。

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有限期使用办法,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