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货运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其资质等级确定。

货运经营者可由货主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货运经营者应当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