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货运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其资质等级确定。货运经营者可由货主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货源。货运经营者应当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