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市场主体查询下列信息,提供网上和现场服务:

(一)不动产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信息;

(二)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

(三)规划用途为非住宅,且权利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房屋权属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地籍图、宗地图等图件信息。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公开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数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