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同步开展环境、水、交通等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市场主体的建设项目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