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至八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损坏设施设备的,处该物价值三倍罚款;

(二)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伤害、捕捉园内动物,擅自放生野生动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三)在公园禁止区域内游泳、垂钓、宿营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流动兜售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上涂写、喷涂、张贴、吊挂物品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五十元罚款;

(七)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擅自攀登、移动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在公园内采石、取土或者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九至十一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