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侵占公园用地、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或者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还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公园用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