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公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等)、带状公园(含滨海、滨河公园等)、社区公园和街旁游园等。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