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园管理服务机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游人生命财产安全: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三)规范设置安全标志,定期维护安全设施;

(四)科学设定游园容量,合理控制游人数量;

(五)做好防风、防雷、防汛等安全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