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