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