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第一节 清扫保洁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