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