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有效对阻碍适龄公民应征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未完成任务的人数,每人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被处罚的单位仍然要按规定做好动员适龄公民应征和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