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民兵、预备役工作第二十条有效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群众生活困难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可减少或者免除当年的民兵军事训练任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