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