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检测的,责令停止检定、检测,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