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