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

(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

(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