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