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组织的消防演练的指导。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