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经营性财产被征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在补偿财产损失的同时给予生活补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