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隐患或者突发事件信息。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