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九条有效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需要,动员、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秩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